【导读】 黄金以旧换新是很多珠宝饰品店的一种销售方式,有一伙罪犯却利用这个钻起了空子,在黄金里掺入铱冒充千足金向他人换取千足金首饰,十余天的时间里辗转浙江的台州、温州两地,诈骗了当地十家金店,涉案金额约十余万元。而巧施骗术的人竟然是来自福建的一对农民夫妇,他们雇佣了三名女工,租赁了一辆轿车,就这样在各地寻找金店下手。
据被告人徐某交代,她在福建省莆田市一家黄金首饰店购得十余套含铱黄金首饰,购买时首饰店店主告诉她这些首饰黄金含量只有85%,其余成分均为铱,之后,徐某和丈夫王某以及林某、陈某、李某一起商量决定,由其提供含铱金首饰,王某负责开车,由林某、陈某、李某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去金店将这些含铱金首饰换成纯黄金首饰,徐某答应支付给三人一定的劳务费。之后王某便租了一辆轿车,载着徐某四人在台州、温州各地寻找金店下手。
2013年7月5日至16日的12天时间里,徐某等五人分别在台州三门、椒江、玉环以及温州永嘉的十家金店用十套掺铱金首饰换取了黄金千足金项链十条、手镯三只、手链一条、戒指二枚以及首饰一件。经鉴定,涉案黄金千足金首饰总价值约十四万元。
据三门一受害金店店主举报,三门警方抓获了这伙骗子,他们还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经有关部门检测,徐某提供的手链含金量仅为760‰、戒指含金量为742‰、耳钉的含金量为684‰。案发后,徐某夫妇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夫妇及林某、陈某、李某使用掺铱的黄金首饰冒充千足金向他人换取千足金首饰的行为是一种带有交易性质的诈骗行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夫妇及林某、陈某、李某五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图文来源于网络)